楊先生2021年9月入職天津市某設計公司,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“加班費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(shù)”。楊先生工作后發(fā)現(xiàn),他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違反《天津市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,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以來加班費差額。公司用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合法嗎?加班費的計算基數(shù)又該如何制定呢?一起戳視頻看看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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